1.7 特殊水处理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 32—89 
4.0.1 当需要向含藻原水中投加液氯时,必须控制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氯 仿和四氯化碳浓度。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 40—91 
2.1.10 在黄河河道上设置取水与水工构筑物时,应征得河务及有关部门 的同意。
5.9.6 大、中型调蓄水池,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周围土地盐碱化。
6.1.4 处理构筑物排除的泥渣应妥善处置,以免淤积河道,或污染环境。 有条件时应考虑淤灌造田、淤背固堤或其他综合利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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