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地铁给排水工程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CB 50157—92
7.2.2 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水量
   1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为30--50L/班·人,小时变化系数为2.5--2;
   2 冲洗用水量为2—4L/m次;
   3 生产用水按工艺要求确定。
  二、水质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2 生产用水水质按工艺要求确定。
  三、水压
   1 生活用水设备及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3 消火栓的水压应保证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m。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80m水柱;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2.3 当地下铁道水源采用城市自来水时,每区段消防引入管不得少于两条。
7.2.4 地下铁道每条隧道内应设一条给水干管,当采用接触轨供电时,区间给水干管应设在接触轨对侧,并于车站两端及区间设连通管。
7.2.6 隧道内区间给水干管的阀门间距不应大于500m。车站两端的给水干管和每个给水支管处应设阀门。
7.3.1 地下铁道的粪便污水、结构渗水、冲洗及消防等废水和车站露天出入口及洞口的雨水,应分类集中,就近排放。
7.3.10 车站站厅及站台厅应设地漏,其排水立管应接至道床排水沟。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