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7.3.5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l46.2)的规定。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 道路几何设计)。
15.3.4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
15.3.5 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5m。
7.3.5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l46.2)的规定。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 道路几何设计)。
15.3.4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
15.3.5 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5m。